酒店被勒令支付室内电视和收音机的使用费
指出酒店房间被视为集体频率场所,因此,在未向所呈现内容的作者支付应有费用的情况下,不得转发任何类型的电视或广播节目。 再生产 广播和电视上播放的内容的版权必须支付给 Ecad。 再生产 南里奥格兰德州法院第 12 民事庭做出了一致决定,命令托雷斯 (RS) 市的 12 家酒店支付版权费。在诉讼中,各机构质疑中央收集和分发办公室(Ecad)因房间内通过广播和电视机提供内容而收取的费用。 “此外,《版权法》(9,610/98) 第 68 条对客房音响系统没有规定任何例外,这不妨碍法律规则的适用”,该案报告员表示,法官安娜·卢西亚·卡瓦略·平托·维埃拉·雷布特。 法院的判决规定,版权费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每月分期付款的形式支付。还发布了一项法院命令,暂停向公众展示内容,直至获得 Ecad 授权。 据Ecad新闻办公室称,每家酒店的支付金额是根据每家酒店客房的平均年入住率以及Ibope进行的调查计算的。“关于收费金额,我首先要强调Ecad制定的表格的合法性”,法官说。来自 Ecad 和 TJ-RS 新闻办公室的信息。在高等法院最近做出的一项裁决中,允许以不同公司名义共存相同品牌来识别食品。这一立场本身并不新鲜,因为 STJ 的判例认识到品牌之间混淆或不当关联 C级联系人列表 的可能性必须逐案分析,不仅要考虑品牌的相似性以及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,还要考虑品牌之间的相似性以及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系。还有消费者犯错误的概率。 尽管STJ没有对商标冲突案的是非曲直进行分析,但由于无法鉴赏案件事实和证据,该裁决提请人们注意STJ使用所谓“360°测试”作为参数的事实用于评估可能的侵权行为。符合《工业产权法》(第 9,279/1996 号法律)。所采用的测试对于证实 STJ 的立场具有决定性作用,因为上诉的决定通过尊重上述测试中列出的标准,符合该法第 124 条第 19 项规定的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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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工业产权事务,尤其是涉及品牌间冲突评估的纠纷,通常会求助于若昂·达·伽马·塞奎拉等经典学者。在其《工业产权条约》中,它引用了三个原则来验证两个品牌之间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:(i) 品牌不应进行比较和比较,而应依次进行评估,以验证其是否引起人们的印象。对方留下的印象;(ii) 评估品牌时,不应考虑其 差异,而应考虑其相似性; (iii)最后,您必须决定打印整个品牌而不是其详细信息。 该学者的结论是:混淆的可能性必须通过连续检查时商标留下的总体印象来评估,而不是确定它们的差异,不仅要考虑普通消费者的关注程度以及他们通常所处的环境。产品是后天获得的,以及它的性质和习惯性消费的环境。 STJ 采用的所谓“360° 测试”旨在阐明和详细说明传统学说带来的概念,提供额外的参数,旨在将冲突评估应用于实际消费假设。 基于最近发表在巴西知识产权协会杂志第 132 期的文章“360° 品牌混淆测试”,9 月/10 月2014 年的《商标法》汇编了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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